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788號原 告 賴春蘭
吳坤勇吳坤炎共 同訴訟代理人 鄧湘全律師
陳虹均律師被 告 吳永輝
符立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九年八月四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世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顏崇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