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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58 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訴字第858號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訴訟代理人 楊景翔

廖士賢被 告 陳政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7 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拾壹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8 月18日與原告簽立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80萬元,利息按固定利率百分之9.99計付。而被告各筆借款金額、利率、違約金均詳如附表所示,詎被告未按期給付,喪失期限利益,清償期屆至,雖其曾於95年間參加債務協商並達成協商,約定自95年7 月起,分120 期、利率百分之3.88、每月10日繳款、以30,768元依債權比例向債權人清償債務,惟被告業已毀諾,依約各債務應回復原契約約定辦理,被告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8年1 月22日,餘欠本息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爰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清償欠款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提出催收管理系統相關資料、客戶基本資料、放款帳務明細查詢表、轉催呆帳查詢表、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協議書等件影本為憑,本院綜合上開各項事證,互核相符,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慧慧附表:

┌──┬─────────┬───────────┬────┬────────────┐│編號│債權本金(新臺幣)│利息計算期間 │週年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1 │612,898元 │自民國98年9 月28日起至│9.99% │自民國98年2 月23日起至清││ │(信貸債權) │清償日止 │ │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 │ │ │ │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 │ │ │ │超過6 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 │ │ │20%計算之違約金。 │└──┴─────────┴───────────┴────┴────────────┘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0-07-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