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9號原 告 黃健治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召開居民自治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之書狀不合程式,且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而未繳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1日裁定,限令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11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各1 紙在卷足憑。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起訴並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