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碧玲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彭鈴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2月25日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3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31,17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5,5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法 官 林其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王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