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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8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83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敏南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政武間請求確認經營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 年度訴字第836 號確認經營權存在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自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光彧

裁判案由:確認經營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