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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9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92號原 告 陳延方被 告 中勤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妍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核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

9 年4 月13日送達原告,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日期:2020-05-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