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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1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17號原 告 劉淑惠訴訟代理人 王昧爽律師被 告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被 告 楊碧玲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正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330 元。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1,971,850元(計算式如附表),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第77條之12、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602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1,330 元後,原告尚應補繳19,2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表:

1.請求返還土地所有權狀及建物所有權狀之部分:其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10定之,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

2.請求給付金額及返還本票之部分:價額合計321,850 元(計算式:60,850元+本票金額20萬元+61,000元=321,850 元)

3.以上合計:1,971,850元。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裁判日期:2020-0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