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2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28號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偉甫訴訟代理人 吳文琳律師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馬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被告開具之履約保證金連帶保證書,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履約保證金。查該保證書第3 條明定以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上開所指機關所在地,為原告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北區施工處所在地即臺北市○○區○○街○○號,業據原告陳明在卷,並有起訴狀附兩造往來函件影本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應由兩造合意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原告聲請以裁定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芮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