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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訴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93號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上列原告與被告李瑞葆等間請求代位終止信託關係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97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3,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繳納之裁判費尚不足26,7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可抗告,命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日期:2020-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