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原 告 許緒滄訴訟代理人 林宜君原 告 許輝鏘
許緒煥之繼承人蔡玉珍許馥安(原名許宛茹)許祖映許宛慈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05,1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4,888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4 日
法院書記官 吳璧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