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原 告 蔡陳玉蘭
林陳玉英陳志明鄭識隆共 同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被 告 江陳不訴訟代理人 黃信賓
唐瓔珮被 告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訴訟代理人 池宛頻
彭師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若干事實未臻明瞭,本院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而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9月16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家事第五十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蘇珮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