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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2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桃園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鄭文燦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陳玉蘭等人間因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0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請求確認繼承權存在(含給付土地價金保管款)等事件,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536萬3,642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萬884元。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林文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蘇珮瑄

裁判日期: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