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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6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呂金成

周成雄呂成村呂淑霞周素玉蔡玉燕呂儀羚劉威廷劉凡琳劉彥宏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呂炳堯等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而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9,716,596元,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06,30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5 日

家事庭 法 官 姚重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小萍

裁判日期:2022-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