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2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游秀琴
游秀蘭上二人共同送達代收人 邱英豪律師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游進德
游智宏游智源游茗茱游智健游智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進德等六人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6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上訴費用。經查,上訴人就本院第一審判決不利部分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0 萬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5,
203 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温菀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