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8號原 告 翁陳梅嬌訴訟代理人 翁仁淞原 告 陳友貞上二 原告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秋田律師上 一 人複 代理人 陳冠華律師

詹傑麟律師被 告 陳增明

陳益明陳貴宗陳貴俍陳貴鎤陳貴俊陳桂榆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善輔律師

李權宸律師被 告 陳貴章

陳秀英周陳鳳嬌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周德宇被 告 鄧陳玉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特留分事件,本院於109 年12月18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三中關於「陳桂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陳貴俍」。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準用之。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羅詩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雅慧

裁判案由:請求特留分
裁判日期:2021-0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