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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家繼訴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黃婷娜

黃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被 告 程光儀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讓利害關係人邱建三表示意見之必要,故尚有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兆軒

裁判案由:交付遺贈
裁判日期:20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