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家繼訴字第9號原 告 黃婷娜
黃瑋共 同訴訟代理人 黃曙展律師被 告 程光儀訴訟代理人 張義群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遺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一○年一月七日上午九時十分於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讓利害關係人邱建三表示意見之必要,故尚有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郭兆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