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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英洲原 告 豆府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柏勳原 告 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文權被 告 陳威全

喬閎電氣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宋美瑤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吳佳育律師李嘉泰律師被 告 邱垂梁訴訟代理人 陳夏毅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原告之訴,由訴訟代理人起訴,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3 人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是委由訴訟代理人起訴,然未依法出具委任狀,其代理權有欠缺,起訴為不合法,本院於民國109 年6 月9 日裁定命原告3 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9 年6 月24日送達於原告兆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6 月16日送達於原告豆府股份有限公司、於109 年6 月18日寄存送達於原告諾奇頓科技有限公司,並於000 年0 月00日生送達效力,然原告3人迄未補正等情,有該裁定書及送達證書等件在卷為憑,堪可採認(見本院卷第1 宗第264 之1 頁至第267 頁),依前引規定,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給付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0-07-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