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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0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尚億精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順評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威全等間請求給付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2月24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2月24日109年度重訴字第102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9萬7,5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9,810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案由:給付押租金等
裁判日期:2023-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