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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1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129號原 告 鑫將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金友訴訟代理人 賴坤生

曾勁元律師被 告 沈瑞堂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84號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8年度重附民字第55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犯罪所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中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又刑事庭移送民事庭之附帶民事訴訟,僅移送後之訴訟程序,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移送前之訴訟行為是否合法,仍應依刑事訴訟法決之。準此,原告就非因刑事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刑事庭未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以判決駁回之,誤以裁定移送於民事庭者,該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屬不合法,受移送之民事庭應認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二、原告係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1084號刑事案件(下稱本件附民刑案),判處被告罪刑,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訴請被告賠償新臺幣1,517萬4,056元(原告主張被告配偶林麗偵遭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易字第74號判決認定涉犯業務侵占罪,且該判決認定侵占之金額為1,517萬4,056元,此即為原告之損害,下稱系爭損害)。惟本件附民刑案判決認定被告所犯之損害債權罪,係致原告受有無法假扣押之損害,並未包含系爭損害。從而,系爭損害既非本件附民刑案認定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則原告於刑事程序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賠償系爭損害,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2020-0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