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佳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和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被 告 吳政謀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