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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51號原 告 佳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志和訴訟代理人 姜照斌律師被 告 吳政謀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109 年11月23日上午9 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本件有必要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裁判日期:2020-1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