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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282號原 告 蔡慧如被 告 葉玉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起訴主張向被告購買門牌號碼桃園市○○區○○○街○○號及坐落基地(下稱系爭房地),兩造並約定貸款不足部分由被告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後補足,嗣被告未依約履行過戶,且拒不返還訂金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原告自得請求被告將系爭房地移轉登記予原告,或將訂金150萬元返還原告,而系爭房地於購入時之價款為920 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9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 萬2,080元,原告僅繳納1,800 元,尚不足9 萬2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履行合約
裁判日期:2020-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