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68號上 訴 人 總瑩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廖泓境上 訴 人 楊碧玲被 上訴人 楊桂軍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9 年度重訴字第368 號請求確認和解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71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8,9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