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391號上 訴 人 黃宗聖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馮文艶、馮正宏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對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茲核定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990,755元(計算式:4,387,000元+11,603,755元+2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0,950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得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譚德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欣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