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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9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98號原 告 昝雅君訴訟代理人 黃建雄律師被 告 張益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返還權狀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65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6,835元,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月21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迄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查詢表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彭怡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竣升

裁判案由:返還權狀等
裁判日期:2020-0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