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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311號原 告 馮志能原 告 劉琪玲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永發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依對造人數提出「民事告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第119 條第1 項、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2 人起訴,未提出起訴狀(原告2 人自己取的書狀標題是「民事告訴狀」)繕本,而屬起訴不合程式,爰命原告2 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5起日內,按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如逾期不為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鄧竹君

裁判日期:2020-09-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