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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400號上 訴 人 呂芳在被 上訴人 呂文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與補償地價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40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核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萬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謝伊婕

裁判案由:讓與補償地價
裁判日期:2022-04-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