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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03號上 訴 人 楊長榮

李詩淵被上訴人 永秀高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詩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租賃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109 年度重訴字第503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45 萬4,82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 萬7,4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裁判日期:2021-07-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