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騰枝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徐明勳
王鳳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
8 月19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504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311,76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5,052 元(四捨伍入),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郭力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