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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0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0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盧騰枝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徐明勳

王鳳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25,052 元,該裁定已於110 年9 月28日合法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2 紙、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1 紙、收費答詢表查詢1 紙、案件繳費狀況查詢1 紙、收文資料查詢清單1 紙等在卷可憑,則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紀榮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郭力瑜

裁判案由:返還股票等
裁判日期:2021-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