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0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于真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成、王思佳間請求履行和解書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 年5 月7 日109 年度重訴字第509 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