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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1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13號原 告 桃園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法定代理人 曾清祥訴訟代理人 劉士昇律師被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履約保證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對象係「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址設「臺北市○○區○○○路○ 段○○○ 號」,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列印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33頁);又查無兩造間有合意管轄之約定,原告所執系爭保證書係其與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湖分行(址設臺北市○○區○○路○○○ 號)間之契約,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藍姿靖

裁判案由:給付履約保證金
裁判日期:2020-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