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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20號原 告 翁玉舜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律師被 告 李柏瑟

李朝興邱順吳清泉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輝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土地優先購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另因COVID-19疫情尚未和緩,本院暫不指定言詞辯論期日,之後再另行通知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日期:2021-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