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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520號上 訴 人即原 告 翁玉舜被上訴人即被 告 李柏瑟

李朝興邱順吳清泉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土地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9,601,3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4,2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日期:2022-0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