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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重訴字第 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 告 李藍免被 告 李依霖

李依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8,500,20

9 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5,24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表:

1○○○區○○○段山腳小段416-3地號土地:

公告現值新臺幣(下同)7,0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535平方公尺=3,745,000 元

2.同小段419-4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0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282平方公尺=1,974,000 元

3.同小段419-7地號土地:公告現值7,000 元/ 平方公尺×土地面積1,351 平方公尺×被告應有部分(000000分之29409 ×2 )=2,781,209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4.以上合計:3,745,000元+1,974,000元+2,781,209元=8,500,209元。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