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原 告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法定代理人 賴寬仁訴訟代理人 黃智靖律師
顏碧志律師劉楷律師被 告 謝定秋
林振村陳金生吳永興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郁婷律師複 代理人 蘇育鉉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09 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方具狀主張原告之派下員不僅有賴正義、賴安正、賴三喜、賴寬仁、賴寬裕、賴紘彥、賴勝彥、賴勝昌、賴志民等人,尚有賴朝慶、賴朝社、賴朝輝、賴朝煌、賴朝華、賴朝日、賴竹雄、賴朝文、賴朝甲、賴朝天、賴朝旺、賴朝民、賴招繩、賴朝誠等人(下稱賴朝慶等人),故訴外人賴朝乾代理原告與被告謝定秋、林振聲、陳金生簽定土地買賣契約書時,確實未得規約約定之過半數派下員同意而屬無權代理此一攻擊防禦方法,並提出本院96年度訴字第324 號確定判決為證。本院審酌原告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上開攻擊防禦方法,雖屬不該,但上開確定判決既已確認賴朝慶等人為原告之派下員,故賴朝乾是否經合法授權,對賴朝慶等人之權益可能產生影響,不宜未經調查審認前遽為判決,自有再開辯論程序調查釐清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