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9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祭祀公業賴日生祀法定代理人 賴寬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永興等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0 年11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億2,
0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6 萬9,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