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111號原 告 凱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啓勝訴訟代理人 陳育瑄律師被 告 麥高諒訴訟代理人 李承訓律師複 代理人 袁健峰律師
參 加 人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戶中心法定代表人 張心悌訴訟代理人 沈安琪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行使歸入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