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金字第38號原 告 張妤姍選任辯護人 王奕淵律師被 告 邱文榮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被 告 廖心慧上列當事人間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6 年度附民字第
19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仍有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淳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鄧文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