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柯藝代 理 人 張靜律師相 對 人 黃貴和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文書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下稱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1 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其性質為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次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認可大陸地區判決書事件,尚欠缺如附表所列之文件,致本院無從認定該大陸地區判決書是否得予認可,自有命聲請人補正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