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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9 年陸許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陸許字第1號聲 請 人 柯藝代 理 人 張靜律師相 對 人 黃貴和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2 月1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正本漏未列附表,其附表應更正為本裁定附表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且此項規定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與原本不符者,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附表:

一、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榕民初字第1208號案件開庭通知及判決書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

二、福建省福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7)閩01民再15號案件開庭通知及判決書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

三、相對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裁判日期:2020-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