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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破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3號抗 告 人 佳谷紙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儷華上列抗告人聲請破產宣告前保全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3 月10日本院110 年度破字第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即為抗告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1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

4 月6 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裁定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命繳補抗告費之裁定業於110 年4 月14日送達予抗告人,此有卷附送達證書1 份可憑。惟抗告人迄今仍未依期補正,亦有本院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收費答詢表查詢各

1 份在卷可稽,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1-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