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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破字第 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破字第4號聲 請 人 文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守裕代 理 人 廖希文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文瀚有限公司(下稱聲請人文瀚公司)自民國96年4 月6 日從事紙業製造,但因近年來經濟不景氣,原物料價格連年攀升,又逢轉型不利,連年虧損更鉅,聲請人文瀚公司不得已向數間銀行借貸週轉,導致負債累累,無法繼續維持營運,至民國109 年8 月以來,本金與利息均負荷不堪,各債權人紛紛前來逼債,致聲請人文瀚公司根本無從營運,現公司債務如附表一所示,合計債務共新臺幣(下同)13,586,000元,聲請人文瀚公司現已無對外債權可供行使,而現有財產則如附表二所示,此外無可供償還之財產,確已無清償能力,已符合破產法第57條所定不能清償債務之要件,爰依破產法之規定,向本院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於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左列各款,為財團費用:㈠因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㈡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㈢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破產人及其家屬之必要生活費及喪葬費,視為財團費用;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應先於破產債權,隨時由破產財團清償之:在破產宣告前,對於債務人之財產有質權、抵押權或留置權者,就其財產有別除權。有別除權之債權人,得不依破產程序行使其權利;破產宣告後,如破產財團之財產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時,法院因破產管理人之聲請,應以裁定宣告破產終止,破產法第57條、第95條、第97條、第108 條、第148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是以聲請宣告破產事件,需破產人財產扣除有別除權之債權及財團費用後,尚有餘額可供債權人分配,方有宣告破產之實益。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479 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聲請人主張其負有如民事聲請宣告破產狀所示總額為13,586

,000元之債務,並提出債權人清冊、聲請人財產清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等為憑(見本院卷第8 至44頁)。惟查,聲請人文瀚公司所有如附表二所示可否視為文瀚公司之資產而列入破產財團內,已非無疑。再參酌聲請人文瀚公司係以從事紙容器、紙製品製造、日常用品批發業等為業,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是該公司所有之機器多用於製造紙製品容器者及原物料,衡情若無同業願意承接,尚難確認其價值,能否變現亦未見聲請人釋明,故縱將此部分列為資產,其價值亦難確定,且即使此部分尚有價值,亦難以說服本院此部分之廠房設備有逾千萬之價額,而變賣後足以清償聲請人文瀚公司之負債。又聲請人文瀚公司其他財產如貨車、箱型車共3 台部分,尚有二手車市場之價值,然縱使該貨車與箱型車順利變賣,其價值亦不過數十萬元,顯不足以清償聲請人文瀚公司尚未清償之13,586,000元負債,況此部分尚未加計前開債權所生遲延利息之相關金額,且本件如宣告聲請人破產,另須支付破產程序進行期間破產管理人及監察人之報酬,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如以訴訟實務中一般律師之報酬計算,每人至少收費7萬元至10萬元,遑論破產程序尚須召開債權人會議,出售或處分資產分配破產財團等,其程序較為複雜,而本件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人數眾多,其債權債務關係亦非單純,通常歷經1 年仍難以終結,故實務上,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報酬遠較前開金額為高。另參酌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

2 點之規定,破產事件之辦案期限為2 年,倘宣告聲請人破產,須依破產法第97條之規定優先清償同法第95條所定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另須支付破產法第96條所定財團債務,則本件聲請人之債權人人數多,依前開破案事件辦案期限,更可知進行破產程序期間應非短暫,因此所須支付費用自屬不貲,顯難足以支應前開所定費用,破產之宣告將致聲請人之財產更行減少,甚至增加負債自明。

㈡從而,聲請人之資產於清償抵押債務後顯無剩餘價金,再經

支付破產程序上所必然需要之相關費用後,聲請人之其他債權人實難因破產宣告而受有任何分配,依前開說明,尚難認本件確有宣告破產之實益及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是聲請人本件聲請宣告破產,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致毅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裁判日期:2021-05-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