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簡上字第315號上 訴 人 王詩瑋訴訟代理人 趙忠源律師被上訴人 尼根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翁尚鋒被上訴人 黎于瑲兼上三人訴訟代理人 謝俊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10條、第274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表示已有和解共識,故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智棋
法 官 吳佩玲
法 官 張世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張詠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