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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40號上 訴 人 鍾玉勤被 上訴人 邱秦阿甚

邱永吉邱永淋邱永樹邱永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27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9 年度桃簡字第867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並按他造人數添具繕本。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又上訴狀未表明上訴理由者,審判長得定相當期間命上訴人提出理由書,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且依據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上開規定於簡易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程序亦有準用。

二、經查,上訴人於民國109 年12月17日提出之民事上訴狀,未依法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其事實、證據。茲限上訴人於收到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提出上訴理由書正本及繕本,逾期逕為定期辯論,非經說明正當原因,不得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4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魏于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裁判日期:2021-03-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