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簡上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上字第51號上 訴 人 陳珮瑜(即林主福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理 由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同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規定,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因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72 條準用同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鄧竹君附件:

一、上訴人稱週年利率百分之20為「被上訴人片面規定」云云,但這是訴外人林主福跟被上訴人合意約定的利率,上訴人稱為「片面規定」是什麼意思?

二、上訴人稱週年利率百分之20的約定為定型化契約條款,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2條、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4條、民法第

247 條之1 規定為無效云云,請具體指出這項約定構成條文裡的哪一款事由,又為什麼會按其情形顯失公平。

三、上訴人雖援引民國110年1月20日修正之民法第205 條規定,然該條文乃自公布後6 個月即110年7月20日施行,林主福跟被上訴人的消費借貸契約則在96年8 月29日成立,修正後民法第205 條能不能溯及既往?依民法債編施行法第10條之1規定,應如何適用於林主福跟被上訴人間消費借貸契約?

四、上訴人雖抗辯應依「民法第252 條法理」酌減利率云云,姑且不論在成文法的條文後面加上「法理」兩字意味不明,「週年利率百分之20」是利率,是計算利息(使用原本的對價)的依據,民法第252 條是關於違約金(當事人為確保契約之履行所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之金錢)酌減的規定,上訴人用來酌減利率進而酌減利息,是不是弄錯了什麼?

五、上訴人雖援引民法第1148條,抗辯「林主福並無財產,上訴人無清償義務」云云,然原審判決理由已說明,依該條規定,「被告仍為概括繼承,債務仍屬存在且為繼承標的,只是繼承人僅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有限之清償責任,無庸以固有財產清償繼承債務,是以繼承債務並不因此而減少或免除,而實際有無遺產,僅涉及繼承人有無盡遺產管理義務、遺產如何分配、將來執行之標的為何等事項」,上訴人如果認為這個法律見解不對,請提出具體的理由說明它到底哪裡不對。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裁判日期:2021-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