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簡抗字第28號抗 告 人 曾裕糧代 理 人 林靜歆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方裕賢等間請求確認界址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0 年9 月29日本院桃園簡易庭108 年度桃簡字第332號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主張其共有如附表編號A、B 、
C 所示土地(以下分別稱系爭A 地、系爭B 地、系爭C 地)與相對人各自所有或共有如附表編號D 、E (下稱系爭D 、
E 地)、編號F (下稱系爭F 地)、編號G 、H 、I (下稱系爭G 、H 、I 地)所示土地之界址不明,起訴請求確認界址,原審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90 萬元,命抗告人補繳第一審裁判費65,340元及第二審裁判費148,515 元。然確認界址本在確認數筆土地間之經界所在,原裁定將每一相鄰關係視為一訴訟價額不能核定之情形,然後互相疊加計算,顯不合理,原審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65 萬元;又若依原審確認之界址,土地面積相差115 平方公尺,上訴利益應為552,000 元。爰依法提起抗告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77條之2 第
1 項定有明文。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2 項第5 款所謂因定不動產界線之訴訟,或設置界標涉訟者,係指不動產之經界不明,或就經界有爭執而求定其界線所在之訴訟而言,此與請求確認某不動產至某界線屬於自己所有或不屬於被告所有而涉訟者不同(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64 號民事裁定要旨參照)。又原告訴請確定界址,若屬對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僅在請求判定界址,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其標的價額視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倘涉及土地面積之爭執,即應調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究為若干,以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亦即以兩造有爭執之土地面積價額為準,徵收裁判費(民國84年6 月司法院第23期司法業務研究有關訴請確定界址應如何徵收裁判費之研究結論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與原審其餘原告以本件訴訟請求確認界址,對於土地所有權並無爭執,揆諸前揭意旨,就本項訴訟標的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165 萬元核定之。
又其等請求確認系爭A 地與系爭D 、E 地、系爭B 地與系爭
F 地、系爭C地與系爭G 、H 、I 地之界址,系爭D 、E 地、系爭F 地、系爭G 、H 、I 地之所有權人均不相同,確認各項界址之訴訟標的顯然分別獨立,抗告人以一訴主張當事人各異之數項標的,應合併計算各標的之價額為990 萬元(計算式:165 萬×6 =990 萬)。故原裁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990 萬元,經核並無違誤。
四、從而,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抗告人所提抗告既經本院認定為無理由,即非屬民事訴訟法第56條第1 項第1 款前段所定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之行為,自無庸併列原審其餘原告為視同抗告人,併予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 法 官 袁雪華
法 官 廖子涵法 官 呂如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志成附表:
┌──┬────────┬───────────────┐│編號│土地 │所有人/共有人 │├──┼────────┼───────────────┤│A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曾裕糧、曾裕鈞、曾進榮、曾福助││ │段2615地號(重測│、曾福喜、曾福清、曾桂香、曾麗││ │前:桃園市大溪區│花、林啓勝、曾福豊、曾福利、曾││ │缺子段粟子園小段│淑芬 ││ │13-5地號) │ │├──┼────────┼───────────────┤│B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曾裕糧、曾裕鈞、曾進榮、曾福助││ │段2616地號(重測│、曾福喜、曾福清、曾福豊、曾福││ │前:桃園市大溪區│利 ││ │缺子段粟子園小段│ ││ │13-6地號) │ │├──┼────────┼───────────────┤│C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曾裕糧、曾裕鈞、曾進榮、曾福助││ │段2618地號 │、曾福喜、曾福清、曾桂香、曾麗││ │ │花、林啓勝、曾福祺、曾裕仁、曾││ │ │福豊、曾福年、曾福利、曾淑芬 │├──┼────────┼───────────────┤│D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蘇景銓、蘇敬儒、游富鈴、蘇梓毅││ │段2607地號 │ │├──┼────────┼───────────────┤│E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蘇晟哲 ││ │段2595地號 │ │├──┼────────┼───────────────┤│F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方裕賢 ││ │段2613地號(重測│ ││ │前:桃園市大溪區│ ││ │缺子段粟子園小段│ ││ │13-26地號) │ │├──┼────────┼───────────────┤│G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林繼塗 ││ │段2593地號 │ │├──┼────────┼───────────────┤│H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林家福 ││ │段2594地號 │ │├──┼────────┼───────────────┤│I │桃園市大溪區瑞興│李後焜 ││ │段2617地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