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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促字第 1400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003號債 權 人 宋大衛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陳明德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羅時沅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羅時沅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已催告第三人羅時沅及債務人陳明德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表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通訊軟體截圖等);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0年11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8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