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184號債 權 人 黃世旺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瑋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會員名冊、互助會相關會規及第三人喬延源得標標單等以利本院知悉投標之相關規定等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二、請提出債權人為會首及代第三人喬延源給付其他會員會款之相關釋明文件影本(內容須清晰)。
三、請提出張瑋玲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提出已催告第三人喬延源、債務人張瑋玲返還會款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顯示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或完整顯示姓名、金額、催告還款並經第三人喬延源、債務人張瑋玲讀取之通訊軟體截圖等圖等)。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5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