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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促字第 14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促字第14314號債 權 人 陳雅琪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足以得向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業務獎金、超價獎金之明確釋明文件影本(如兩造買賣房屋業務獎金、超價獎金書面約定書或契約書等。註:債權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無從確認究與何人對話,且依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不相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解讀每每大相逕庭,不足為據)。

二、請提出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三、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二份。

四、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整,即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