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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10 年促字第 143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促字第14314號債 權 人 陳雅琪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

513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提出足以得向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業務獎金、超價獎金之明確釋明文件影本(如兩造買賣房屋業務獎金、超價獎金書面約定書或契約書等。註:債權人提出之通訊軟體LINE截圖無從確認究與何人對話,且依通訊軟體LINE內容之解讀,每個人均不相同,尤其在對立之兩造間解讀每每大相逕庭,不足為據)、已催告債務人給付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經本院民國110年11月2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雖債權人具狀陳報口頭約定也是契約的一種,並未簽訂文件,且通訊軟體LINE截圖可確認係與債務人家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江進國對話,其內容並有債權人向江進國通知賣出一戶時,江進國也跟債權人說聲恭喜,並無提出任何異議云云,然本院無從自上開通訊軟體LINE截圖內容得知兩造間取得共識之買賣房屋業務獎金、超價獎金金額究為若干?亦無從得知債權人催告債務人之金額是否與本件請求金額相符,且債權人未補正已催告債務人給付符合本件請求金額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載明金額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綜上,債權人就上揭事項顯未依前揭法律規定為充足之釋明,即逕為本件請求,揆諸前開規定,其聲請即非有據,故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是以,債權人應於備妥依法足供釋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後再重新聲請,或另依其他訴訟程序辦理,方為適法,併此敘明。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張美馨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裁判日期:2021-12-14